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
祿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義
被告
徐慧娟即極緻設計
被告
梁仕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5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