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楊施美鳳、徐榛蔚
- 原告興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興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施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律師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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