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興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施美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花蓮縣政府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伍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145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0,5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