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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湯文章曹庭毓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賴品緁
被上訴人
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上訴人
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耀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06年度花簡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是上訴人仍應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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