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胡仁勇
代理人
胡舒婷
相對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所負欠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601號及93年度執全字第316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