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告
吳靖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告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