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吳靖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3,000元,尚欠新臺幣1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