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號
- 原告
- 吳靖雯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被告
- 筍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鈞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