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
    方慧娟

  • 原告
    酉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柯玉吳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酉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慧娟 被   告 劉柯玉 被   告 吳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3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倪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