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酉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慧娟
- 被告
- 劉柯玉
- 被告
- 吳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3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