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酉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慧娟 被 告 劉柯玉 被 告 吳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3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