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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告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素靜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被告
楊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輝宝
被告
顧揚明
被告
葉植語
被告
張諾諾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告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珠
被告
張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9,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6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22,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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