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素靜
- 訴訟代理人
- 余道明律師
- 被告
- 楊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輝宝
- 被告
- 顧揚明
- 被告
- 葉植語
- 被告
- 張諾諾
- 訴訟代理人
- 林鉦偉
- 被告
-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雅珠
- 被告
- 張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9,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6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22,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