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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湯文章

原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被告
陳觀之即陳雅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觀之即陳雅筑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觀之即陳雅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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