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號
- 原告
-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 被告
- 陳觀之即陳雅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觀之即陳雅筑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觀之即陳雅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