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湯文章
- 原告陳慧樺即達誠商行法人
- 被告陳觀之即陳雅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被 告 陳觀之即陳雅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觀之即陳雅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觀之即陳雅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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