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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告
富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
李鎧廷
被告
劉明照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20,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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