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富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振富
- 訴訟代理人
- 吳秋樵律師
- 被告
- 李鎧廷
- 被告
- 劉明照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20,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