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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被告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鄧美治
被告
鄧美治(即被繼承人彭大淮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彭大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鄧

美治(即被繼承人彭大淮之遺產管理人)、彭大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鄧美治(即被繼承人彭大淮之遺產管

理人)、彭大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5,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5,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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