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明
- 訴訟代理人
- 余更力
- 被告
-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鄧美治
- 被告
- 鄧美治(即被繼承人彭大淮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彭大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鄧
美治(即被繼承人彭大淮之遺產管理人)、彭大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鄧美治(即被繼承人彭大淮之遺產管
理人)、彭大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5,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5,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