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號

原告
李承恩
被告
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告
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5,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