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湯文章、楊碧惠、簡廷涓
- 原告陳慧樺即達誠商行法人
- 被告陳觀之(原名:陳雅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被 告 陳觀之(原名陳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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