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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2號

上訴人
劉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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