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