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柯子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1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5月31日 │180,836元 │HA0592267 │11003100││ │ │國分社 │ │ │ │006298 │├──┼───────┼─────┼───────┼───────┼─────┼────┤│2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4月30日 │14,700元 │HA0592268 │11003100││ │ │國分社 │ │ │ │0062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