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柯子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游意婷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1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5月31日 │180,836元 │HA0592267 │11003100│ │ │ │國分社 │ │ │ │006298 │ ├──┼───────┼─────┼───────┼───────┼─────┼────┤ │2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4月30日 │14,700元 │HA0592268 │11003100│ │ │ │國分社 │ │ │ │0062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