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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請人
祥捷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登報後應將報紙一份陳報於本院留存。~t40;┌─────────────────────────────────────────────┐│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張景春 │花蓮一信營業部│107年7月31日 │5,351元 │6074982 │1078-7 │├──┼───────┼───────┼───────┼───────┼─────┼────┤│002 │張景春 │花蓮一信營業部│107年7月31日 │589元 │6074983 │1078-7 │├──┼───────┼───────┼───────┼───────┼─────┼────┤│003 │張景春 │花蓮一信營業部│107年7月31日 │1,365元 │6074984 │1078-7 │├──┼───────┼───────┼───────┼───────┼─────┼────┤│004 │張景春 │花蓮一信營業部│107年7月31日 │59,345元 │6074985 │1078-7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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