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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
    林麗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 請 人 林麗萍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聲請之股票股票發行公司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位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鄉○○○路00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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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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