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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
    林建逸即精鼎汽車商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聲 請 人 林建逸即精鼎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登報後應將報紙一份陳報於本院留存。 ~t40;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林建逸即精鼎汽│臺灣企銀花蓮分│107年10月31日 │37,400元 │AH1171229 │76001057│ │ │車商行 │行 │ │ │ │3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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