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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
    梁清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聲 請 人 梁清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登報後應將報紙一份陳報於本院留存。 ~t40; ┌────────────────────────────────────────────┐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F-000101 │普通股 │1 │1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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