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徐國洋

  • 當事人
    吳建志德億鑫有限公司徐國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吳建志 被   告 德億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國洋 ○           ○0號 被   告 徐國洋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33,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6,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劉昆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