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吳建志
- 被告
- 德億鑫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徐國洋
- 被告
- 徐國洋
- ○ ○0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33,5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66,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