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晏全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巧雯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訂立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