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林雨錡
- 被告
- 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江玉寶
- 被告
- 江玉寶
- ○ ○0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
司、江玉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江玉寶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