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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告
林長春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云珠
被告
維春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05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欠新台幣72,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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