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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告
戴臻貞
被告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法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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