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樁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穎
- 原告
- 鯨彩悠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宇
- 被告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 被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