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2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周健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親字第22號

原告
羅江新
被告
羅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下被告羅超慧,因不得已的苦衷,將被告交付兄嫂羅江宏、余芳(均為大陸地區人民)扶養及申報戶籍;嗣原告與訴外人李永泰結婚,於91年10月間共同收養被告為女,迄被告成年後,原告與李永泰復於107年9月13日與被告終止收養關係;兩造與訴外人郭儉波為親緣DNA鑑定後,確定被告之生母為原告,生父為郭儉波,為此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柯滄銘婦產科基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親緣DNA鑑定報告書影本(受檢者為羅江新、李超慧)、正本(受檢者為郭儉波、李超慧)各1件為憑;然依被告之戶口名簿影本記載,被告登記之生母迄今仍為余芳,是在被告尚有法律上登記生母未受推翻之狀態下,縱使如原告起訴狀所稱其才係被告真正的生母,法律上亦無從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從而,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是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