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2號
- 聲請人
- 陳奕妏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敏蕙
- 聲請人
- 人
- 相對人
- 梁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認領事件(本院107年度親字第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再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認領子女事件(本院107年度親字第22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家事訴訟救助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7年度親字第22號卷審閱無訛,復查該件並非顯無理由,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