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 原告
- 俞温銀妹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原告
- 董温錫妹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温慧珍即温亭妹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岱玲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温細美
- 即反訴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黃韵文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温慧芬即温勤妹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温庭瑞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0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俞温銀妹以被告温庭瑞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文書不實,認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對其提起告訴,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9年度他字第50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偵查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被告所提文書是否真正,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