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華慧德
- 相對人
- 益鉅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
- 相對人
- 劉文增
特別代理人 劉啓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周香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劉啓楨(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劉文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上開規定並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文增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權,本身亦無訴訟能力,爰聲請選任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選任劉啓楨為相對人劉文增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兼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罹患缺氧性腦病變,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權,且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劉文增本身亦無訴訟能力。而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且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之配偶,另劉啓楨為相對人劉文增之子,亦為上開訴訟之被告之一等情,有診斷證明書、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應堪採信。為免訴訟久延而造成聲請人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1條第1項之規定,爰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