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歐竣宇即歐高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新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8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新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8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