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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鍾志雄

  • 上訴人
    吳郁昇即雜娛幫多媒體工作室法人
  • 被上訴人
    陳禹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吳郁昇即雜娛幫多媒體工作室 被上訴 人 陳禹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禹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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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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