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吳郁昇即雜娛幫多媒體工作室 被上訴 人 陳禹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禹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