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債 權 人 黃昌禎 債 務 人 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僅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算利息,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不允准許。)其餘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