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債 權 人 吳家盛 債 務 人 龍玉虹 債 務 人 陳韋翰即禾翰企業社 一、債務人龍玉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 件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內,利息部分約定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故本院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次查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不允准許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9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提出對陳韋翰即禾翰企業社有債權之釋明文件,經查禾翰企業社之簽名非獨資經營者陳韋翰親簽,皆由另一債務人龍玉虹簽名,故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又債權人於107年5月22日陳報稱禾翰企業社為陳韋翰之獨資商號,龍玉虹為其代理禾翰企業社而簽發借款契約,惟獨資商號借款應由經營者陳韋翰親簽,龍玉虹又無受委任,故本院僅得依債權人提出之文件形式判斷,認債權債務關係僅發生於吳家盛與龍玉虹間,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對陳韋翰即禾翰企業社之聲請。),其餘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