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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債權人
家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璞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巷00號6樓」,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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