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
- 債權人
-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閎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楷傑即羅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利息:┌──┬────┬──────┬──────┬───────┐│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05月26日起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06月26日起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07月26日起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08月26日起 │││├──┼────┼──────┼──────┼───────┤│ 005│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09月26日起 │││├──┼────┼──────┼──────┼───────┤│ 006│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10月26日起 │││├──┼────┼──────┼──────┼───────┤│ 007│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11月26日起 │││├──┼────┼──────┼──────┼───────┤│ 008│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4000元│12月26日起 │││├──┼────┼──────┼──────┼───────┤│ 009│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75000元│01月26日起 │││├──┼────┼──────┼──────┼───────┤│ 010│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75000元│02月26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