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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債權人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茂
債務人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惠

一、債務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5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與羅淑惠為連帶給付關係之釋明文件,經查,單據上之買受人應僅上騰國際,若要更正當事人名銜,請一併具狀更正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於107年2月21日具狀表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未給付貨款等語語,仍未釋明羅淑惠與本件有何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羅淑惠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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