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債 權 人 蕭孟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素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二、請釋明對 債務人王素鳳之請求(依債權人提出之收款單據形式上均係 對陳記燒臘店,且收款單均係相正企業有限公司之收款單,無法判斷對債務人王素鳳有請求權),該通知已於108年1月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補正仍無法釋明,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