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淑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淑慧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2,257,513元,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故向本 院聲請更生。聲請人現每月薪資約為17,000元,但須支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房屋租金6,000元、油錢2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信費1,000元、健保費749元、膳食費7,000元、其他費用1,000元等,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支薪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租租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水電費通知單、電信費繳費證明、健保費計算表、繳款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機車行照影本為證。觀諸上開書證,聲請人名下僅有機車一部,並無其他財產,目前在富佑工程行任職,每月薪資聲請人自承約17,000元。而經核聲請人上揭所陳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合計16,949元,並參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 定以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388元核算,上揭聲請人所陳之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且必要之費用。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日常基本生活費用,已無所餘,已顯然不足清償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之金額,顯不足清償其所積欠債務,而聲請人既有工作能力,自能藉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從而,聲請人主張其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應屬可採。本院認其所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禁止貪圖享受、節制慾望,避免支出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不必要花費,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供為採擇,本件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注意更生方案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並依社會常情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依此協助債務人擬定公允之更生方案,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