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衣嘉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玉
- 代理人
- 龔嘉宏
- 相對人
- 李佳玲
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停止,係基於法定事由而停止執行程序之進行,與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排除對標的物之強制執行,因此相對人(被告)須為執行債權人。
二、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07年度訴字第235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31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本件請求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均列債務人李佳玲為相對人(被告),顯屬有誤,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為游智蘭,而非李佳玲,故聲請人以李佳玲為對象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