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毓宏
- 原告
- 楊美容
- 原告
-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古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