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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原告
楊美容
原告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淑惠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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