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億福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寶琴
- 被告
- 冠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1,03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3,7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