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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告
億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琴
被告
冠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1,03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3,7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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