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吳建志
- 被告
- 德億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峻
- 被告
- 徐國洋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二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
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