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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告
吳建志
被告
德億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峻
被告
徐國洋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二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

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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