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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林雨錡
被告
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江玉寶
被告
江玉寶
○           ○0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

司、江玉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江玉寶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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