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山益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旭貞 原 告 盧復順即天星石礦礦場 前列山益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復順即天星石礦礦場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陳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5,000 元,尚欠新台幣18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