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林長春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云珠
- 被告
- 維春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維謙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05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欠新台幣72,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