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蘇一哲、謝美玲
- 原告曾沛琪
-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恩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曾沛琪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一哲 被 告 恩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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