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戴臻貞
- 被告
-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