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樁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穎 原 告 鯨彩悠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宇 被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