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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吳嘉穎、劉志宇、蘇明仁

  • 原告
    樁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鯨彩悠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樁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穎 原   告 鯨彩悠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宇 被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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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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