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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告
樁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穎
原告
鯨彩悠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宇
被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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