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陳宥男即陳呂安
- 訴訟代理人
- 鄭敦宇律師 (法扶律師)
- 被告
- 東部海岸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豫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7,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